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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在第三方投诉平台上发现,汽车融资租赁的相关投诉主要分为两类:强制销售高额商业保险和结算后无法转让
● 融资租赁虽然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争议,如何明确融资租赁合同与其他相关合同关系的性质,如何保障违约救济等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以租代购”是指汽车融资租赁的购车模式。购车者首先以租车的形式使用汽车,并每月向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直到双方在合同中达成的金额付清或达到一定期限,汽车从租赁公司转让给买方的个人名称。
● 双方应提高法律意识,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按照合同履行义务,避免纠纷。
● 双方应提高法律意识,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按照合同履行义务,避免纠纷。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应合理判断自己的经济能力,在能力范围内消费,选择正规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一旦发生纠纷,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受采访的专家表示,虽然金融租赁已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如如如何澄清金融租赁合同与其他相关合同关系的性质,如何保证违约救济。双方应提高法律意识,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按照合同履行义务,避免纠纷。消费者在购车时要理性判断自己的经济能力,在能力范围内消费,选择正规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发生争议时,应当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租购”模式的实际效果如何?一位通过汽车融资租赁购买蓝色卡车的车主告诉记者,在过去的三年里,他支付了16.92万元,每月支付4700元。”汽车原价超过13万元,多付部分相当于偿还利息,但也更具成本效益。”然而,在采访中,许多车主和记者反映了他们遇到的许多问题。
公司金华分公司还在网页上明确标注“信用调查不好,逾期,法院起诉,坏账,外面不能做;都可以处理!”的字样。
“不看资质,当天提车,首付2999元开新车……”记者通过网络搜索“租购”关键词,在网页上看到了福建西相遇汽车服务·九游会·发布的多则广告。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张俊岩说:“汽车金融租赁通常是一种金融服务。许多消费者通过这种新的购车方式从事在线叫车服务。汽车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现代营销方式,本身是合法的,民法典也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
根据网页信息,这种购车方式的取车费包括四部分:首付10%、手续费、月供、年保险费。同时,还建议资金充裕的人可以选择在12-15期后提前支付剩余款项,并表示这种方式是“国外早期的形式”。
记者作为买家联系销售。一位快乐的销售人员告诉记者,“租购”可以为信用调查不良的消费者提供便利:“汽车融资租赁是对汽车融资公司的贷款,对购车者的信用调查要求较低,但购车者需要支付10%的首付,而不是零首付。”
据了解,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月颁布的《汽车金融管理公司办法》定义了汽车金融租赁:汽车金融租赁业务是指汽车金融公司根据承租人对汽车和供应商的选择或认可,将从供应商处取得的汽车按合同出租给承租人占有和使用,交易活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当被问及如何解决还款过程中的困难时,销售人员表示可以申请暂停还款,但具体操作需要联系公司的售后服务。
销售人员告诉记者,以官方指导价为16.98万元的新车为例,通过“租购”模式购买该车约需19万元,首付约需15000元。买家可以在四年内贷款47次,每月支付3999元。贷款结清后,所有权将免费转让。
来自河南郑州的陈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2021年的求职经历:当时,正处于求职过渡期的陈先生通过一个在线求职平台采访了许多4.2米蓝色卡车司机。经过几轮采访,陈先生发现,许多公司出具的合同不是工作合同,而是汽车购买合同,汽车购买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一些公司与买家签订了“租赁购买”合同,卡车将以公司的名义。经过几轮采访,陈先生发现,许多公司出具的合同不是工作合同,而是汽车购买合同,汽车购买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一些公司与买家签订了“租赁购买”合同,卡车将以公司的名义。与此同时,该公司承诺在购买汽车后提供业务,以确保其收入。
事实上,“以租代购”不仅受到信用调查问题消费者的青睐。许多从事网上叫车或其他运营车辆行业的人也会选择“以租代购”的模式购车。
"起初,物流公司表示,他们有固定的运输线路,按照线路运行,月收入可达1万至2万元。然后,他们会引导你买车。在签订购车合同时,上述首付和每月分期还款金额将写明,价格远高于市场,可以以个人或公司的名义执行。陈先生说。
随后,记者进入在线求职平台,看到在一些在线叫车招聘信息详细信息页面上,确实标记了提供零首付购车服务,所有车型都可以在购买前租赁,但没有“租赁购买”、“汽车金融租赁”等字样。
汽车行业从业人员李先生也表示,这类招聘公司通常会为车主配置超重的货物,提高驾驶员的运输成本,影响车辆的使用寿命。从长远来看,如果司机不愿意按照公司安排的任务工作,公司称之为车主的个人原因,而不是公司不安排工作。
后来,陈先生从车友那里了解到,这些公司好坏参半,一般存在线路设置、任务量不合理,甚至没有货源的问题。“我听说很多司机买车后没有稳定的收入,最后很难偿还贷款,所以我不同意签订购车合同。陈先生说。
根据肖先生的回忆,2019年7月,他通过“以租代购”在广州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车,开始跑网约车。双方约定首付8000元,月供4750元,36个月,共17.9万元。当时该车的市场价格是13.68万元。
广西南宁的肖先生曾经是一名网上叫车司机。由于个人原因,他逾期未还款,汽车被公司收回。现在他正在法院上诉,希望收回首付和超额保险金额。
肖先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规定,首付不包括在租金中,不属于租金的性质,但没有具体说明首付的性质。
自2019年7月起,肖先生正常支付月供至2021年6月,实际支付汽车租赁公司融资租赁11.4万元,首付8000元,共计12.2万元。
肖先生告诉记者,第一年的保费由汽车租赁公司协商购买,但第二年公司仍强迫肖先生购买保险。根据2020年全国汽车保险平均收费标准和2020年全国汽车商业保险平均价格,公司保险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30%。
关于超额保险金额,肖先生向记者展示了他与销售人员的聊天记录和融资租赁合同。根据双方的金融租赁合同,在合同第六项关于保险和事故的协议第一款中,“租赁期间的保费由乙方承担,乙方有权独立选择保险公司进行保险”。
对此,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辉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是双方自治的合同,汽车价格是合同的重要因素。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就价格达成协议。如果买方同意,高于市场价格并不违法。但是,如果车主被迫购买高价商业车险,则涉嫌强制出售保险。
“逾期是我的错,但是公司强制购买保险是违约第一。公司提供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共8617.91元,市场价4650元。后来我觉得这是公司的套路,其实就是打着“以租代购”的幌子高价租车,强行买保险。”肖先生愤怒地说。
张俊岩说,要详细分析具体问题,关键是要看合同。在融资租赁交易实践中,为了控制风险,保证部分成本和收入的收回,出租人经常要求承租人先支付总租金10%至30%的首付款,其余部分向出租人融资,这是一种常见的商业交易模式。金融租赁合同的租金通常根据出租人的总成本和出租人的合理利润来确定。如果租赁首付是租金的一部分,则车辆收回后不得返还。
王艳辉说,《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的签订应当协商一致,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确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定必须保险外,保险合同应当自愿签订。在汽车租赁公司为承租人提供的保险中,除第三方责任保险为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外,其他保险均为商业保险,不属于强制保险范围。换句话说,汽车租赁公司不能强制要求汽车承租人购买。
“如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则采用‘租赁首付款’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法院也应以合同约定为主要审查依据。张俊岩说。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双方同意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不能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租赁价值超过承租人欠租金和其他费用,承租人可以要求相应的退还。ng体育官方
记者在第三方投诉平台上搜索发现,汽车融资租赁的相关投诉主要分为强制销售高额商业保险和结算后无法转让所有权两类。
张俊岩表示,强迫车主通过固定渠道购买高价商业车险的做法值得商榷。一方面,租赁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明确说明汽车保险情况,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通过合同限制业主购买商业保险的渠道也侵犯了业主独立选择汽车保险的权利。法律不支持通过合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王先生说,在招聘人员的劝说下,他与东莞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以租代购”合同。首付后,王先生发现汽车仍涉及第三方公司,但由于租赁公司表示放弃购车将扣除1.6万元,王先生并没有立即后悔。
来自广东东莞的王先生遇到了结清款项后无法转让所有权的情况。2019年3月,王先生通过在线求职平台申请在线叫车司机时,通过“租购”模式购买了一辆车。合同中标价格超过14万元,贷款于今年4月还清,但截至7月8日仍未转让。
王先生说,他周围有很多这样的·九游会·案例。与他同批购车的网上叫车司机面临着贷款还清但无法转让的问题ng体育平台。“许多车主已经放弃了所有权转让。他们计划继续经营在线叫车业务来赚钱,直到汽车报废。如果汽车被废弃,就没有必要转让所有权。一些未付款的司机听到了无法转让所有权的消息,并与公司协商了一个月的业务,将汽车退还给公司。”
今年4月,王先生结清款项后,公司以车辆涉及第三方公司为由,延误了王先生的所有权转让。王先生多次联系公司,但问题尚未解决。
今年4月以来,王先生多次联系租赁公司协商,并尝试了解各种维权方式,但问题尚未解决。与此同时,他想起诉,但诉讼成本并不低,现在这辆车不值几美元,所以他放弃了。
令这些司机苦恼的是,汽车不能转让就意味着要继续承担高额的商业保险,并且存在驾驶员限制等问题。“我现在不做网上叫车司机,但是因为这辆车还是商用车,不仅要继续买高额商业保险,我家也开不了。王先生说。
“车款结算后,如果租赁公司未能与车主办理过户手续,租赁公司涉嫌违约。王艳辉说,业主可以凭合同和付款凭证向法院起诉,要求租赁公司履行转让义务,并按照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此,张俊岩认为,承租人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出租人未按合同将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拒绝履行车辆转让的,构成违约,承租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除民法典中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外,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确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以作为车主维护合法权益的依据。
王艳辉提醒,购车者在选择汽车融资租赁模式时,应注意合同格式条款中是否存在明显增加买方义务、减轻卖方责任的霸王条款,约定租赁期届满后转让租赁物所有权的条件和违约后的相关违约责任,以免今后发生纠纷。